租赁交易的税务处理由《公司税法》(第64条之2)、《公司税执法令》(第131条之2等)和《公司税法基本通知》(第十二章、第五章等)规定。
继2007年3月《租赁会计准则》发布后,2007年税制改革中,租赁交易(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已从租赁处理统一到销售处理。 《公司税法及公司税法施行令》和《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施行令》均载有在租赁资产交付时按照销售情况计算收入等规定。
出于税收目的的租赁交易的分类和定义

租赁交易
根据公司税法,“租赁交易”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资产的租赁。这与会计融资租赁交易基本相同。
无法取消 |
如果租赁期内无法解除合同,或者中途解除合同,则必须全额支付租赁期未满期间的租赁费(原则上为9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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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付款 |
实质上享有租赁财产的经济利益并实质上承担与使用该财产相关的费用的人。 (=当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总额超过相当于购买资产通常所需价格的约 90/100 时。) |
不属于不可取消或全额付款的“租赁交易以外的租赁交易”在会计上与经营租赁交易基本相同,可以作为正常租赁交易处理。
转移所有权的租赁交易和不转移所有权的租赁交易
“租赁交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所有权转让租赁交易”,其他情况为“所有权转让非转让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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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转让条件的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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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带有议价购买选项的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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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资产的租赁交易或难以识别的资产的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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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期远短于法定使用寿命的租赁交易
(使用寿命少于 70% 的期间(使用寿命为 10 年或以上的租赁资产为 60%))(1至3与所有权转让融资租赁交易的会计准则基本相同。)
税务处理方法(承租人)
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
买卖加工
对于“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每个会计年度的收入金额按照出租人(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客户)交付时购买和出售租赁资产的情况计算。承租人原则上按照租赁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租赁资产折旧和租赁付款额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租赁资产折旧
- 租赁,但不转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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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直线法
- 所有权转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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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采用相同的折旧方法。

处理租赁付款
在支付的租赁付款中,根据租赁会计准则,采用利息法或直线法扣除相当于支付的利息的金额。
不转让所有权并出于会计目的被视为租赁的融资租赁交易,出于税务目的也被视为销售。
出于会计目的,根据公司税法,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融资租赁交易将被视为销售,即使它们被视为租赁或中小型企业客户处理租赁时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化的租赁付款金额将包含在企业税折旧费用中。
2008 年 4 月 1 日之前签署的任何合同都将被视为租约,直至租约结束。
财务处理
如果根据相关资产和交易情况,售后回租交易被视为金融交易,则每个营业年度的收入金额将按照存在贷款的情况进行计算。但是,这不包括如下所示的经济目的以外的合理原因的情况。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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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买资产有正当理由(提高行政效率、需要专业知识、经济合理性等),将资产记入预付款、临时付款等临时账户,并按客户购买价格转给租赁公司。
- 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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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为了节省管理资产的劳动力。
租赁交易以外的租赁交易(经营租赁交易)
租赁处理
在“租赁交易以外的租赁交易”(经营租赁交易)中,支付的租赁费可以作为正常租金支出。
消费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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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根据公司税法被视为销售交易,因此在消费税方面也被视为销售交易。租赁付款额的消费税将从租赁付款额总额中扣除,作为租赁交易第一年的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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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外,出于会计目的,对于不涉及所有权转让的融资租赁交易,如果租赁作为租赁处理,或者租赁是由中小企业客户处理的,则每月租赁付款的消费税也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可分割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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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租赁交易以外的租金交易”(经营租赁交易)和2008年4月1日之前达成的“租赁交易”,每月租赁付款的消费税将从购置税中扣除(分割扣除)。